工程质量验收是控制过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质量控制管理,明确相关质量验收单位职责,根据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施工阶段质量验收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对已完成的各个工序进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各项工序进行检查,签署报验资料。
(三)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审批的报验工序进行抽查,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现场取样送检的过程,参加隐蔽工程、结构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文件。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二、项目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申请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报验进行检查,并报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三)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验收准备情况和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间。
(四)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在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下对工程实体、资料进行检查,并现场对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签署共同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