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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访问量:258 发布时间:2023-0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各科室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处负责实施的基本建设工作,其中涉及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如学校另有规定,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基建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基建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其他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设秘书一人。

2.基建处设工地安全监督员若干,由基建处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兼任,负责协调落实各工地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建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与工程科、维修工程科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科室负责人定期与在建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六条  组长职责

行政正职领导是基建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基建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第七条  副组长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基建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科室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开展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各科室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工程管理科科长职责

1. 认真履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以项目为管理单元,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每年与在建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项目和个人。

2.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学校、基建处有关规章制度,在基建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导下,结合本科室实际,健全、修订覆盖新建项目全过程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平稳推进。

3. 配合处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监督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各方在工作中有效执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加强本科室管理项目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各项目监理单位做好隐患和问题的记录,建立各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5. 要求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单位、学校报告安全事故,不得瞒报、错报、漏报。

第九条  维修工程管理科科长职责

1. 认真履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以项目为管理单元,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每年与在建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项目和个人。

2.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学校、基建处有关规章制度,在基建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导下,结合本科室实际,健全、修订覆盖维修改造项目全过程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平稳推进。

3. 配合处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监督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各方在工作中有效执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加强本科室管理项目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各项目监理单位做好隐患和问题的记录,建立各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5. 要求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向单位、学校报告安全事故,不得瞒报、错报、漏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1. 执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做好所负责项目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及时向所在科室反映工地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 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3. 深入工地现场,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日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当场制止和纠正,及时跟踪事故隐患的处理与整改事宜。

4. 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制止并报告,直至隐患排除;发生事故,保护现场,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表现优秀的个人,在基建处年终奖当中考虑给予一定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有主要责任的个人,相关先进个人、年终评优等评优评奖活动均不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基建处  

2023年1月8日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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