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13作者:编辑:审核:阅读:218

关于印发《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各科室:  

为规范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管理,保障用印科学高效,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231号)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基建处用印申请单

3.扬子江校区管委会用印申请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  

            2025612日  

 

 

 

附件1

 

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建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及因工作需要使用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第四条  基建处处长、扬子江校区管委会主任签字审批事项如下:

(一)涉及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重大决策、重要制度制定与修订等文件用章,如年度、半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部门管理制度等用印。

(二)向校内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如班子分工调整报告等用印。

(三)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变更签证、结算送审等用印。

(四)涉及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干部、职工人事管理及队伍建设相关文件,如人才招聘、考核评价等用印。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重要用印事项。

第五条  基建处副处长、扬子江校区管委会副主任签字审批事项如下:

(一)日常行政办公与校内部门往来的勤工助学预算申报、国有资产清查报告、公用房核查/退房手续、工会经费备案、退休教职工困难汇总、年度校内预算申报、教职工因私出国保密承诺等文件用印。

(二)明故宫、将军路校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点、与勘察设计单位往来文件等文件用印。

(三)新建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进度计划、环保税申报、分包资质审核、竣工验收移交单以及质检/安监问题回复等文件用印。

(四)维修改造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与相关单位联络函、情况说明、安全责任书、开工报审、施工进度记录、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等文件用印。

(五)投资控制与采购管理相关的预算申报材料、采购文件、合同登记台账、跟踪审计回复等文件用印。

(六)扬子江校区管委会向上级/同级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及申报材料,按程序制发的管委会文件,经学校认可后向属地报送的请示、报告、总结及报表等文件用印。

(七)分管业务领域内其他需要审批的用印事项。

第三章  印章使用流程

第六条  需使用印章的工作人员应填写《基建处用印申请单》或《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用印申请单》,详细注明用印人、用印事由、用印数量及日期等信息。将填写完整的申请单及需用章的文件一并呈交审批领导签字。

第七条  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用章事项,确保用章合理、合规。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确认申请单已获审批同意后,对照申请单内容在相应文件上加盖印章,并将申请单存档。用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确保印章加盖清晰、规范,位置准确。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等文件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需在空白页上加盖印章的,必须经书面批准,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限。

  印章保管

第九条  基建处和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条  印章应存放于专门的文件柜或安全的存放地点,文件柜钥匙或密码由保管人员专人负责,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出差等原因需临时离岗时,应提前做好印章交接手续,将印章交由指定的临时保管人员。交接过程中,应确保印章完好无损。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基建处/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如因印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丢失、被盗用等情况,保管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办公室、扬子江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办法与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学校规定为准。


附件2:基建处用印申请单.docx

附件3:扬子江校区管理委员会用印申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