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即学校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不得将纳入学校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建处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并负责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基建处处领导、科长、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综合科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项目相关单位(使用单位、经费管理单位等)人员、相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的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编制、审核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
(三)参与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对成交结果进行确认;
(四)签订采购合同;
(五)定期组织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的采购,原则上采用比价方式。因项目紧急、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经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可采取磋商、直接委托等方式。
第八条 比价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或对施工方案、技术、工艺等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磋商适用于技术较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或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深化设计的定制类产品、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第十条 直接委托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为保证一致性而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项目、需求时间紧急或有保密要求的项目,或兼顾效率原则且有校内同类项目历史成交记录、统一收费标准可供参考的的项目。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个合同金额小且数量众多的服务类项目,考虑效率原则,可集中按年度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用比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比价文件。综合科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图纸、清单、技术要求等资料(如有)编写比价文件,采购工作小组对比价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比价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概况、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报价说明、成交原则、合同主要条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及递交时间、地点等事项。
(二)确定邀请参加比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工作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原则上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比价,并向其提供比价文件。自比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止,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比价。在比价文件确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将收到的所有响应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供应商现场对报价进行确认。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工作小组评审人员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采用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磋商文件。综合科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图纸、清单、技术要求等资料(如有)编写磋商文件,采购工作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磋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概况、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报价说明、磋商程序、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评审标准(综合评分法)、合同主要条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及递交时间、地点等事项。
(二)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采购工作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原则上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止,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磋商。采购工作小组评审人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采购工作小组评审人员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即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采购的,可直接委托供应商,供应商的选择及议价结果须经采购工作小组评审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采用比价和磋商方式时,须邀请三家及以上符合资格要求、信誉良好、资质水平相当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获邀供应商原则上在学校基建工程供应商名录中选取。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采购工作小组判断两家供应商报价仍具有竞争性时,可继续开展采购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为采购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特殊情况可增加评委人数,总人数为单数。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采购: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
(二)相关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合理费率;
(三)采购任务取消。
第十八条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应当在确定供应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文件或洽商确定的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供应商自动放弃的,采购工作小组可取消其成交资格,依据评审报告在参评供应商中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
第二十条采购完成后根据各采购方式流程要求,整理采购审批表、比价或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成交通知书、合同等采购相关资料,按照国家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采购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提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成交、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发现违规日起两年内暂停其参与资格并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损害学校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服务支撑机构自行组织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活动,采购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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