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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 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访问量:489 发布时间:2021-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即学校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不得将纳入学校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建处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并负责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基建处处领导、科长、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项目相关单位(使用单位、经费管理单位等)人员、相关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的采购采用直接委托、询价、邀请招标等方式。

1、直接委托:适用于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依据相关收费文件或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可确定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项目。供应商的选择及议价结果须经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

2、询价:应作为2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通过邮件等形式向受邀供应商发放询价文件,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止,时间不得少于五个日历日。询价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的概况(项目名称、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技术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方式等。询价小组成员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字确认。

3、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较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且评标方法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降序排列后,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可分类按年度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和询价方式时,须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要求、信誉良好、资质水平相当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或报价。       

第九条 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或询价小组成员为采购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特殊情况可增加评委人数,总人数为单数。

第十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应当在确定供应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文件或洽商确定的事项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采购完成后须整理采购审批表、招标或询价文件、质疑答复、投标或报价文件、采购活动记录、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等采购资料,按照国家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采购相关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提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涉嫌围标串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发现违规日起两年内暂停其参与资格并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损害学校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学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与基建处内控相关文件配套执行。

第十五条 机关部处、学院和直属单位自行组织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可自行制定采购程序,如无相关采购程序应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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