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工信厅规〔2019〕3号)、《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科工计〔2020〕1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指在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材料。
第三条 基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学校档案馆为基建档案永久保存单位,基建档案形成单位为基建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单位,其业务工作受档案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基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基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和基建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应做到:基本建设项目的建档工作与基本建设项目进程同步进行;批准项目立项与提出建档要求同步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与竣工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二章 基建档案归档范围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声像、电子文件都应归档保存。
第六条 归档的主要内容: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资料、竣工验收材料、财务管理文件等。
第三章 基建档案归档要求
第七条 基建档案形成单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基建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基建管理及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格式要统一,纸质优良,字迹工整,耐久保存,图像清晰。禁止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条 归档的竣工图应完整、准确、规范、清晰、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同时,设计图和竣工图的电子文档须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的项目文件应为原件,因故用复制件归档时,应加盖复制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或档案证明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并向档案馆移交(项目竣工后移交)。基建项目审计中形成的审计档案由基建或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并向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基建档案形成积累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在接到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与装饰工程项目后,在布置工作计划的同时,布置形成积累文件材料的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的前期文件、管理性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规定;工程技术文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重要活动及事件、原始地形地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形象进度、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工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应形成照片和视频文件。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及时了解基建项目工程中档案管理情况,督促、指导基建档案形成单位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
第五章 基建档案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结束(阶段完成、最终完成)验收后,基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整理工作包括文件价值鉴定、分类、组卷、排列、编目、装订等内容。
第十八条 遵循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按单项工程形成档案资料的先后顺序分别组卷,竣工图应按GB/T 10609.3-2009的规定统一折叠,文字材料幅面规格均为297mm×210mm,装订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同保管期限或不同密级的文件材料应分别组卷。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基建处、国资处、信息化处、审计处等)专(兼)职档案员将案卷按项目集中向档案馆移交。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对归档的文件、资料、案卷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做到准确无误、齐全完整。填写归档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移交凭证,以备查考。
第六章 基建档案管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根据基建档案分类方案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统一汇总整理和排列上架,编制案卷目录。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高温、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的要求,构建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库房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反复、多次借阅,利用,破损,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扫描、刻录光盘。
第二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基建档案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基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基建部门或档案馆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第七章 基建档案验收
第二十五条 档案验收是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基建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要求与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工信厅规〔2019〕3号)、《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科工计〔2020〕137号)等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和基建档案形成单位负责解释,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校档字〔20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5: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附件6: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档案(以下简称设备档案)管理,确保设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等标准规范。
第三条 设备档案是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外购仪器设备在计划购置、安装调试、技术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资产报废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学校设备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原则,所有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含软件、自制设备、家具、接收捐赠设备、外协合同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其档案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设备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 档案馆职责
(一)制定学校设备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设备档案归档范围。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设备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预算在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之上设备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服务。
(四)负责设备档案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参加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时,将设备档案工作纳入相关管理职责中。
(二)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时,设立专门条款,明确供货方需提交的设备档案材料。
(三)预算在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之上仪器设备资产入账时,核验设备档案归档情况,未办理归档手续,不予办理资产入账。
第七条 项目主管(计划)部门职责
(一)项目立项时,明确设备档案工作负责人,提出项目设备档案工作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会同档案馆检查设备档案形成、积累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设备档案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设备购置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仪器设备文件材料保管制度,明确本部门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并将设备档案管理纳入其岗位职责。
(二)负责本部门设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工作。预算在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之上的设备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其余设备档案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设备档案归档范围
第九条 设备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原则
(一)归档的设备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凭证价值、情报价值和研究价值。
(二)遵循档案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与实物一致并具有成套性,保证设备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条 设备档案归档范围
(一)计划购置阶段:归档资料包括论证报告、购置审批、招投标文件、合同、技术协议、与厂商来往函件等。
(二)开箱验收阶段:归档资料包括装箱单、合格证(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出厂精度检验单、使用维护手册、编程手册、说明书、安装调试报告、技术验收报告、培训资料、培训记录等。
(三)使用维护阶段:归档资料包括设备履历卡、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操作规程、故障分析等。
(四)升级改造及报废阶段:归档资料包括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报告及批复、升级改造图样、技术文件、验收文件、鉴定及成果申报奖励文件、仪器设备报废过程文件等。
第十一条 归档设备档案资料应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一般与设备使用寿命同,设备报废后,相应设备档案经鉴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 设备档案归档要求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归档工作,归档责任人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见附表)要求收集整理完整、系统的档案资料并向档案馆移交。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设备档案归档资料以合同为单位进行整理组卷,卷内资料按照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保持单台(套)设备档案资料成套性。如合同内包含多台(套)设备,则同一台(套)设备档案资料依次排列。具体要求如下:
(一)归档资料须为原件、正本,软件光盘为正版,合同、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等凭证性资料必须签章完备。
(二)纸质档案资料应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禁止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和纸张书写、绘制。
(三)纸质档案统一左侧对齐装订,可胶装、线装或不锈钢订书针装订。
(四)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特殊载体材料单独放置在特定的保护装具中,并贴上标签,注明文件的名称、页数、软硬环境等。
(五)设备购置、验收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四条 设备档案归档工作是学校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如不办理归档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入账,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尾款报销。
第五章 设备档案管理利用
第十五条 设备档案向全校师生开放查借阅、复印等利用服务。利用设备档案须经原设备购置部门同意,借出设备档案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第十六条 借出单位和个人须认真保管借出档案,不得篡改、损毁、擅自抄录、复制、销毁档案。如发生上述情况,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档案馆定期编制设备档案目录、编辑参考资料,提供优质高效的利用服务,发挥设备档案的利用价值,更好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
第十八条 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对保管期满的设备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领导,档案馆和相关部门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设备档案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确无保存价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档案管理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校档字〔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6: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doc